11月25日,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一则司法认定引发社会热议: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将被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。

这一突破性调整,不仅重构了反家暴法律保护的边界,更折射出司法对社会婚恋形态变迁的敏锐回应。

当同居率攀升至38%的今天,法律如何为亲密关系中的弱势群体撑起保护伞?

婚前同居认定家庭成员?法律为何做出这一突破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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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统法律框架中,家庭成员界定长期囿于婚姻、血缘或收养关系。《民法典》第1045条明确将家庭成员限定为"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",这种形式主义认定在婚恋多元化的当下日益显现局限性。

数据显示,76%的同居伴侣存在共同承担房租、照顾彼此等实质共同生活行为,却因"无婚姻之名"陷入维权困境——2024年某地127起同居暴力案件中,仅19%受害者成功立案。

最高检此次认定的革命性在于,以"共同生活基础事实"替代婚姻登记作为核心标准。

从马某某虐待案可见,认定需满足三大要件:主观上存在共同生活意愿(如见家长、筹备婚礼),客观上形成稳定同居(经济互助、精神依赖),且获得社会关系认可。

这种实质认定跳出了形式桎梏,直指家庭关系的本质——长期共同居住形成的互助共生关系。

正如北大包丽案判决所揭示,牟林翰与包丽虽未登记结婚,但共同生活事实已构成"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",其精神虐待行为与婚姻内家暴具有同等危害性。

婚前同居认定家庭成员?法律为何做出这一突破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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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神虐待入刑构成另一重大突破。传统认知将家暴等同于身体伤害,但司法实践表明,长期辱骂、情感操纵等隐性暴力同样致命。

马某某通过微信持续性辱骂女友致其自杀的案例,暴露出精神暴力"取证难、认定难"的治理盲区。新规明确将"持续凌辱、贬损人格"等行为纳入虐待范畴,构建起"身体+精神"的全维度保护网。

数据显示,2021年以来家暴案件中故意伤害罪占比从90%降至60%,虐待罪适用扩大印证了司法理念的转变。

值得注意的是,这一认定保持着审慎的边界感。它仅适用于反家暴及人身权利保护领域,不改变同居关系在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属性。

认定"虐待"仍需满足"长期、反复摧残"标准,排除了日常摩擦的泛化适用。这种精准平衡既填补了保护空白,又避免了过度干预私域,彰显了司法智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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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北大包丽案到马某某虐待案,司法实践已为这一认定积累充分判例。当检察机关通过调取外卖记录、聊天记录等还原共同生活事实时,法律终于撕下形式主义标签,回归"实质正义"的本源。

这不仅是反家暴立法的进步,更是对"家庭"现代定义的重新诠释——无论有无一纸婚书,共同生活中的尊严与安全都值得同等守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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