听说最高检将婚前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,不少情侣既欣慰于暴力维权有了法律保障,又隐隐担忧:这是否意味着分手时要像离婚一样分割财产?

当爱情消散时,共同购买的房子究竟该归谁?法律对同居财产分割到底如何界定?这些现实问题亟待厘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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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法律空白下的房产困局


现行《民法典》明确规定,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,但同居关系始终未被纳入法定财产共有的范畴。

这种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“同案不同判”现象:某地法院曾将同居情侣共同还贷的房产判为按份共有,而另一法院则认定购房合同签署方为唯一产权人。

最高检此次将同居纳入家庭成员认定,仅适用于反家暴等特定领域,并未改变财产分割规则,这意味着分手时房产纠纷仍可能陷入“身份认定与财产规则割裂”的困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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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关键证据决定房产归属

从马某某虐待案等典型案例可见,法院认定“共同生活事实”需考察经济往来、居住时长等客观证据。这一逻辑同样适用于财产分割:购房时的首付款转账记录、共同还贷的银行流水、装修支出的票据凭证,都可能成为争取权益的关键。

某案例中,女方凭借三年间按月支付房贷的42笔转账记录,最终获得房产30%的份额补偿。相比之下,仅口头主张“共同出资”却无证据支撑的一方,往往面临败诉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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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婚姻与同居的三大分割差异

法律对两种关系的财产处置存在本质区别。

其一是权属推定原则不同:婚姻中婚后购房推定为共同财产,而同居需自证共有合意;

其二是补偿计算方式差异: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可均分,同居关系仅能就实际出资部分主张债权;

其三是举证责任倒置:婚姻诉讼中一方隐瞒财产可能被法院调查,而同居纠纷遵循“谁主张谁举证”。这些差异要求同居购房者必须比夫妻更注重证据留存。

04前瞻性协议规避未来风险

热恋期签订财产协议或许显得“伤感情”,但却是规避纠纷的理性选择。法律实务专家建议,共同购房时可明确约定产权比例、分手处置方式等条款,并公证留存。某律所数据显示,签订过同居财产协议的情侣,分手后房产纠纷诉讼率下降76%。

若碍于情面不愿签署正式协议,至少应保留出资凭证、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,例如微信中“房子是我们一起奋斗的”等表述,也可能成为认定共有意思的重要佐证。

最高检的新规如同双刃剑,既为同居暴力受害者撑起保护伞,也暴露出财产分割领域的制度短板。

在立法尚未跟进前,每一对选择共同购房的情侣都应当意识到:爱情可以没有界限,但财产必须划清底线。

毕竟,法律能救济暴力伤害,却难挽回因产权不清导致的经济损失。这或许正是当代亲密关系中最现实的必修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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