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刘女士离婚后,突然收到法院传票,前夫在婚姻期间的生意伙伴起诉她,要求偿还50万“夫妻共同债务”。刘女士完全不知道这笔借款,但前夫声称用于家庭开支。最终法院判决刘女士承担连带责任,因为她无法证明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。
夫妻共同债务需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、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。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,应当举证。但实践中,举证责任常转移到非举债方身上。
2021年《民法典》司法解释明确,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,债权人需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意思表示。但“家庭日常生活需要”范围模糊,仍需谨慎。
温德江律师提示:如果您面临离婚或配偶有大额举债,需要了解如何保护自己不被牵连进不知情的债务中,建议提前进行法律咨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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